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如何体现?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18 11:16) 点击:147 |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如何体现?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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