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交强险互碰自赔办法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7-08 16:39) 点击:180 |
不符合交强险互碰自赔办法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实行交强险“互碰自赔”,不符合的情形有: 1、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 2、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 3、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 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内,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各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此外,对于一家保险公司的认定结果,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当事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如果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不能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办法处理,需要有责任的一方通过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没有投保商业车险的,要由肇事司机独自承担赔款。因此车主有必要投保一定的商业险种。 另外,如果被保险人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同样可以采取互碰自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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