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车辆事故可以采取“互碰自赔”?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7-08 16:38) 点击:178 |
哪些车辆事故可以采取“互碰自赔”? 在车辆快速理赔处理中,不论时驾驶新手还是老司机,都需要明白另一种解决方式。据了解,早在2009年2月起,我国保险行业就开始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所谓“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不是所有的车辆事故都可以采取“互碰自赔”,通常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二、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三、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四、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如果在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就可以按照互碰自赔的处理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减少路面拥堵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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