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离婚案件中特点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19 17:05) 点击:163 |
现代离婚案件中特点 现阶段离婚案件突出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婚外恋导致了婚姻的不稳定。从法律上讲,《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礼念讲,也不允许已经结婚的男女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常的关系。但近年来,婚外恋的现象有增无减,有好多离婚案件都是由婚外恋引起的。 二、再婚群体存在不稳定因素。离婚案件当事人有很大一部分是再婚的,有的是一方再婚的,有的双方都是再婚的。再婚的家庭之所以不稳定,是因为再婚者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将现在的配偶与以前的配偶作比较,一旦发现前者有不如后者的地方,在行为或情绪上可能就会体现出来,时间一长,导致矛盾的激化,成为感情破裂的导火索。 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所谓家庭暴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者以男方为多。另外,现在还有一种“冷暴力”之说,是指行为人采用非武力的方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这种家庭表面上看似平静,但蕴含的情感危机却不亚于家庭暴力。 针对上述特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离婚办理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慎言离婚。不到非离不可的时候,尽量不要走这条路,离婚对于一个家庭的伤害是巨大的。于子女而言,将脱离亲生父或母的关爱,在孩子的心灵上会产生不易挥去的阴影,尤其是年龄尚小的子女。于夫妻双方而言,请求离婚的一方可能暂时会有解脱的感觉,但不成功的婚姻在内心深处所造成的伤害却是难以抚平的。 二、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如果通过法院离婚的话,就应注意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三、避免离婚后的隐患。离婚其实只是一个过程,在处理的时候,由于当事人处理的不冷静,极有可能会在离婚后留下隐患。 1、在子女问题上,易产生的隐患有两个,一是抚养费的给付,二是对子女的探望。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双方的子女,不直接跟随子女生活的一方仍然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同时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对于未分割的财产也易产生隐患。这种情况多见于一方在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文章已同步到:
|